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10日介紹,為便利我國企業境外投資,加快我國企業走出去步伐,發展改革委近日簡政放權,明確規定,除涉及敏感國家或地區、敏感行業的項目外,將發展改革委核準境外投資權限統一提高到中方投資10億美元及以上,中方投資10億美元以下項目一律實行備案。
此前,發展改革委境外投資項目審批權限主要包括資源開發類中方投資3億美元、非資源開發類中方投資1億美元及以上的項目。
發展改革委近日發布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對于需要發展改革委核準或由其上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地方企業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上報核準,屬于發展改革委備案的項目也采取同樣程序,不再要求地方企業按照縣、市、省層層申報。
同時,上述管理辦法還對發展改革委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備案的全流程辦理時限均進行了明確,并對核準、備案條件也進行了簡化。其中,項目核準辦理時限一般為20個工作日(不包括委托評估時間)。對于確需委托咨詢機構評估的項目,評估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0個工作日。項目備案辦理時限為7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