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資委15日對外發布《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明確對中央企業的差異化考核標準,實施分類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據。
辦法明確,對主業處于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企業,重點考核企業經濟效益、資本回報水平和市場競爭能力,引導企業提高資本運營效率,提升價值創造力。鼓勵企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辦法明確,對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商業類企業,在保證合理回報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基礎上,加強對服務國家戰略、保障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運行、發展前瞻性戰略性產業以及完成重大專項任務情況的考核。明確承擔國家安全、行業共性技術或國家重大專項任務完成情況較差的企業,無特殊客觀原因的,在業績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級處理。
此外,對公益類企業,堅持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重點考核產品服務質量、成本控制、營運效率和保障能力。提出對社會效益指標引入第三方評價,評價結果較差的企業,根據具體情況,在業績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級處理。
根據辦法,國資委依據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對企業負責人實施獎懲。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作為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據和職務任免的重要依據。
辦法明確,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三部分構成。基本年薪是企業負責人的年度基本收入;績效年薪以基本年薪為基數,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并結合績效年薪調節系數確定;任期激勵收入根據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在不超過企業負責人任期內年薪總水平的30%以內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