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信息布拉格10月8日電(記者王義)第58屆捷克布爾諾國際機械博覽會期間舉辦的中捷工業(yè)貿易與投資合作論壇上,就中國企業(yè)在捷克投資在法律層面應注意的問題,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陳貴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法律系統(tǒng)與語言文化的不同都是中國企業(yè)在捷克以及整個中東歐投資的主要挑戰(zhàn)之一。
2016年5月2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發(fā)展涉外法律服務業(yè)的意見》,并從即日起實施。該意見明確提出,發(fā)展涉外法律服務業(yè),要健全完善扶持保障政策、進一步建設涉外法律服務機構、發(fā)展壯大涉外法律服務隊伍、健全涉外法律服務方式、提高涉外法律服務質量、穩(wěn)步推進法律服務業(yè)開放,更好維護我國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國公民、法人在我國的正當權益。
中國已成為捷克第三大貿易國,捷克成為中國在中東歐的第二大貿易國。雙向投資熱情持續(xù)高漲,中國對捷投資達到近16億美元,捷克對華投資超過18億美元。隨著中捷雙方投資貿易活動的增加,由此產生的法律問題將會越來越多。
陳貴認為,中國正在推進“一帶一路”建設,中國與中東歐各國貿易和人員往來更加密切,司法合作和法律服務的需求也在不斷增加。隨著經濟合作水平的提升,跨國民商事投資和爭端也呈增多趨勢。同時,中國與中東歐國家均不同程度地遭受跨國有組織犯罪、恐怖主義、暴力極端主義、毒品犯罪、網絡犯罪等侵害。可喜的是,今年5月4日中國與中東歐國家舉行了最高法院院長首次會議,開始探討如何有效加強司法交流與合作,共同應對各種挑戰(zhàn)。
圖為中國—中東歐國家最高法院院長會議的與會各國代表團團長合影
陳貴說,就大成服務在中東歐中國投資者經驗來說,法律商業(yè)文化的差異是非常關鍵的,法律系統(tǒng)思維的不同表現(xiàn)在以下三方面,均可能影響到投資交易的成功與否。
首先,中國投資者往往對盡職調查并不夠充分重視,而更多希望依賴于交易對手的保證或“對賭條款”、違約條款。而在談判過程中,中國投資者經常將預計會產生困難的前提問題延后討論,或者對于一些爭議內容暫時放棄,但在日后的交易中甚至交易之后才會擇機提出。
其次,在中東歐地區(qū)國家,較大的標的交易往往通過高度中立與嚴格的拍賣或招投標程序進行交易, 因而擁有嚴格的時間表,同時所有競標者都會認真遵守。相對而言,中國投資者有時對于交易的知悉較晚,需要花時間聘請咨詢財務顧問團隊,而由于語言問題還需要將當地語言翻譯成中文,而且許多交易由于國資原因需要層層審批,這削弱了他們從競標中獲得勝利的機會。除非競標出現(xiàn)意外或者賣方洞察出中國投資者參與將能獲得的巨大利益,才會做出相應調整適合于中國投資者參與。
其三,中國投資者對于目標價值的評估往往與西方投資者不同。通常,西方投資者對于公司估價注重于折現(xiàn)現(xiàn)金流等類別的信息,而中國投資者看重能在中國市場擴張的技術的重大戰(zhàn)略價值、與目標關系或者交易中可衍生的關系、目標公司與中國推行的“一帶一路”倡議協(xié)同等等。此外,中國投資者傾向于將諸如其股東、財務報表以及融資來源和債務狀況等信息看成是商業(yè)秘密。而中東歐地區(qū)的出售者通常將上述信息看成是正常的KYC(了解你的顧客)以及出售者前期盡職調查的一部分。
中國企業(yè)在捷克投資遇到法律問題不在少數,但大多數都是由于不夠重視法律或法律系統(tǒng)、法律文化以及交易習慣不同所造成。陳貴認為,熟悉中國和中東歐當地法律和交易習慣的律師團隊,對于與中國投資者避免糾紛和矛盾以及推進合作是非常重要的。例如,在M&A交易中,中國投資者對于歐洲式買賣協(xié)議的理解甚少,往往在遇到諸如“目標企業(yè)封存式交易 (locked box)”而非“賬戶估值調整”,更多依賴于“保證條款”而非“違約賠償條款”等等。“我們不久前接到一個中國投資者的糾紛解決需求,而該糾紛原因在于他們將中國的交易習慣和做法帶到捷克來,最后造成雙方的矛盾沖突。”陳貴舉例說。
陳貴介紹說,作為中國第一家真正意義上“走出去”的國際律師事務所,大成律師事務所在全球58個國家145城市設有辦公室,其中在捷克、波蘭、匈牙利等中東歐國家均設有辦公室,而且均屬于當地最大律師事務所,在捷克辦公室就有150多人。同時,大成在中國40多個主要城市擁有3000多名律師,可與捷克辦公室的律師們一起為雙邊投資者提供一站式綜合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