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經濟貿易大學與日本名古屋大學共同創辦的國際低碳經濟研究所1月18日在京發布中國低碳經濟發展報告。報告認為,全國碳市場建設的關鍵是發展碳價機制,要利用協同措施促進碳市場健康發展。
2017年12月,國家發改委正式啟動全國統一碳市場。對此,報告作者、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專家委員會副主任何建坤提出:建設全國碳市場的關鍵是碳價機制。他認為,發展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是促進經濟發展方式低碳轉型和能源體系革命的重要制度建設。碳市場建設將促進我國經濟低碳轉型,實現碳排放總量控制,完成國家自主貢獻目標。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是政府主導下實現國家減排目標的強制性市場機制設計,是把碳排放空間作為緊缺資源管理,促進其高效利用的政策手段,其核心是促進減排。排放配額總量確定要保證國家減排目標的實現,排放配額分配要體現國家產業政策,促進經濟轉型和產業升級。碳價反映全社會短期邊際減排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一個國家減排目標的力度。碳市場明確的碳價信號可促進企業采取節能降碳技術和措施,引導社會投資導向,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發展過程中建立的碳排放統計、監測、上報和核查體系,也是實現低碳發展最基礎的制度建設,并適應在《巴黎協定》下全球盤點和透明度的要求。建立全國碳交易市場將推進我國低碳發展的能力建設,也是我國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
報告指出,我國經濟新常態下推進新的發展理念,為全國碳市場建設和健康發展提供了良好的輿論氛圍和政策環境。“十三五”全面推進創新發展、協調發展、綠色發展、開放發展、共享發展的新發展理念,以創新驅動,實現綠色、循環和低碳發展。我國實施能源生產與消費革命戰略,實現NDC目標,建立并形成高效、安全、清潔、低碳的能源供應體系和消費體系,碳市場建設將發揮重要支撐作用。當前,要結合全國統一碳市場建設,推進以下協同措施。
其一,結合全國統一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建設,構建自愿減排碳交易機制,增強碳市場的活力,形成全社會共同行動的合作平臺和制度保障。要探索和尋求激勵廣大社會團體和公眾積極參與的,對促發展、惠民生、保環境和溫室氣體減排有顯著協同效應的項目和活動的有效機制。以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鼓勵中小企業和社會各方積極參與,體現生態文明建設指引下可持續發展項目和活動所產生的減排協同效應的價值(具體措施如:造林和林地保護、農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新型農牧業技術、中小企業節能等);其交易量中有對強制性履約碳市場的補償功能,但主要應是自愿承擔社會責任的中小企業、團體和社會公眾,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的自愿減排和“碳中和”。要努力以多種形式創造對自愿減排信用的購買需求,激發企業、社會團體和公眾的責任意識和自覺參與行動;同時創造和整合對社會和公眾有吸引力的供應,突出CCER項目的促發展、惠民生、保環境的協同效應。
其二,我國要積極探索碳價機制和碳市場的國際合作,在國際社會發揮積極的引領性作用。引導國際“行業減排”的碳價機制建設(如國際航空、航海領域的減排);探索區域性碳市場的合作與連接(如亞洲或中、日、韓合作,中國與美國加州碳市場的合作);加強對未來全球碳價機制、碳市場發展趨勢和管理機制的研究和參與,并發揮積極引領作用。
其三,企業要順應全球低碳發展和碳價機制的發展趨勢,借助國內碳市場發展的機遇,打造自身低碳競爭力。全球低碳化趨勢將引發經濟社會發展方式變革,改變世界范圍內經濟、貿易、技術的競爭格局;全球性綠色金融的發展導向,將促進產業的低碳轉型和企業的技術升級,G20倡導綠色金融,高碳行業和技術面臨融資困難,同時國家財稅金融政策的綠色低碳導向,為企業低碳轉型提供發展機遇;企業要在碳市場的推動下,自覺推進轉型升級,打造低碳發展核心競爭力。
其四,將政府推動和管理與市場機制相結合,強化能源和經濟低碳轉型的速度和效果。我國要與碳價市場機制相結合,強化國家中長期戰略導向、政府約束性目標和強制性標準、財稅金融政策保障等措施,加速能源與經濟的低碳轉型。分階段制定國家能源革命與低碳發展目標和路線圖,制定不同區域、行業分類指導的政策和規劃;強化節能降碳的技術標準和產業準入政策,加強財稅金融等政策激勵措施。政府要加強對碳市場運行的監管,并對碳排放配額分配、碳價水平進行及時調控,以政府和市場“雙輪”驅動,推進能源和經濟的低碳轉型。